商标侵权判定指南:图形商标“构图元素相似+整体视觉效果接近”即认定近似

商标侵权判定指南:图形商标“构图元素相似+整体视觉效果接近”即认定近似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标法领域,图形商标的近似性判定一直是实务中的重点与难点。与文字商标相比,图形商标的构成要素更为抽象,其识别、比对和判断过程也更具主观性。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总结,我国已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判定标准,其中“构图元素相似”与“整体视觉效果接近”是认定图形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两个核心且相互关联的审查原则。本文将围绕这一判定逻辑,深入剖析其内涵、适用方法、考量因素以及实践意义。

图形商标的本质在于其视觉表现力,它通过点、线、面、色彩、构图、组合等要素,形成一个具有显著性和识别力的整体图案,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对图形商标近似的判断,不能像对待文字商标那样进行字形、读音、含义的逐一拆解比对,而应更侧重于视觉感知的整体性与综合性。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及判例中多次强调,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对于图形商标而言,“构图元素相似”是进行比对的基础和起点,“整体视觉效果接近”则是得出最终结论的关键尺度,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混淆可能性”这一终极目标的判断。

我们来深入探讨“构图元素相似”这一要件。所谓构图元素,是指构成图形商标的基本视觉单元。常见的包括:

1. 几何图形:如圆形、方形、三角形、菱形、线条、箭头等及其变体。

2. 自然物图形:如动物、植物、山川、日月星辰等具象或抽象化的图案。

3. 人造物图形:如建筑、工具、器物、交通工具等。

4. 抽象图形:不指向具体物象,由色块、线条、肌理等构成的图案。

5. 文字的艺术化或图形化处理:当文字以特殊字体、排列、变形方式呈现,使其图形特征超越文字含义时,也构成重要的构图元素。

判定“构图元素相似”,并非要求两个图形的每一个细节都完全一致,而是考察其主要的、起显著识别作用的构成要素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审查人员或法官通常会进行以下分析:

- 元素提取与比对: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解为主要的构图单元。例如,一个商标可能主要由一个盾形轮廓、内部的一颗星和一道波浪线构成。比对时,需看对方商标是否也包含了盾形、星形、波浪线这些核心元素。

- 元素的设计风格与手法:即使元素类型相同,设计风格差异巨大也可能影响相似性判断。例如,一个是写实风格的狮子头像,另一个是极度简化的卡通风格狮子轮廓,虽然元素同为“狮子”,但设计手法的迥异可能削弱其相似性。反之,如果两者均采用线条勾勒的简约风格,且姿态、朝向相似,则构成元素相似的可能性大增。

- 元素的组合方式与相对位置:各元素之间的结构关系、排列顺序、大小比例、重叠交错方式等,是构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包含相同元素,但一个为上下排列,另一个为左右排列;或一个元素处于中心主导地位,另一个仅作为边角装饰,其整体传达的视觉信息可能截然不同。因此,在判断元素相似时,必须结合其组合关系进行动态、关联的考察。

- 色彩的考量:色彩是图形商标的重要元素,尤其是当商标指定颜色保护时。颜色的色相、明度、饱和度以及色彩搭配方案(如红黄搭配、蓝白搭配)的相似,会强化构图元素的相似性。即使商标未指定颜色,在对比对时也常以黑白对比为主,但若实际使用中固定的颜色搭配形成了强烈的识别特征,在判断混淆可能性时仍会予以考虑。

然而,仅仅“构图元素相似”并不必然得出商标近似的结论。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的整体识别功能,而非其构成元素的简单拼凑。因此,判断必须进阶到更高层次——“整体视觉效果接近”。这是对图形商标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的直接体现。所谓整体视觉效果,是指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的条件下,对商标整体形成的总体印象和记忆。它强调的是商标作为一个完整符号所呈现出的“面貌”或“感觉”。

判断“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接近”,需要模拟相关公众在市场中选购商品时的认知状态,通常采用“隔离观察”的方法,即并非将两个商标并置进行细微比对,而是分别观察后,判断是否足以在记忆中产生混淆或误认。具体考量因素包括:

1. 整体外观的相似度:这是最直观的判断。两个图形在大小、形状、轮廓、构图密度、留白处理等方面是否给人以相近的视觉感受。例如,尽管内部线条细节有差异,但两者整体都呈现为一个由细线勾勒的圆形徽章样式,其整体外观就可能被认定为接近。

2. 显著部分的比对与影响力:图形商标中通常有最具识别力的主要部分(或称“要部”)。如果两个商标的显著部分相同或高度相似,即使次要部分存在差异,也可能导致整体视觉效果接近。例如,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都是一个独特的、设计相同的凤凰图形,尽管背景纹饰不同,但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很容易被突出的凤凰所吸引,从而产生混淆。

3. 整体含义与印象的联想:图形往往传递一定的寓意或氛围。如果两个图形虽然元素组合不尽相同,但最终传达出的整体意象(如“速度感”、“科技感”、“自然清新”、“古典奢华”等)高度一致,也可能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关联联想,认为两者属于同一系列或存在特定联系。

4. 简化与复杂化的关系:在实践中,常见将复杂图形进行简化设计,或对简单图形进行丰富细化。判断时需审视,这种变化是否改变了商标的本质特征和整体视觉效果。一个高度简化的轮廓(如苹果的缺口苹果图形)与其细节丰富的写实版本,在核心特征得以保留的情况下,整体视觉效果仍可能被认定为近似。

5. 动态与静态的感知:对于包含方向性、动势的图形(如奔跑的动物、飞驰的箭头、旋转的线条),其动势的方向、力度是否相似,也会影响整体视觉感受。

“构图元素相似”与“整体视觉效果接近”二者之间存在紧密的逻辑递进关系。一般而言,“构图元素相似”是“整体视觉效果接近”的重要基础和常见原因。如果核心构图元素高度一致,其整体视觉效果往往容易接近。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

- 元素相似但整体效果不近似:虽然包含一些相同元素,但由于设计风格、组合方式、色彩搭配、整体布局上的巨大创新和改变,使得最终形成的整体视觉印象迥然不同,相关公众能够清晰区分。例如,同样使用龙形元素,一个是中国传统的蟠龙纹样,复杂威严;另一个是西方卡通风格的可爱小龙,简洁诙谐。两者元素虽同属“龙”,但整体视觉效果天差地别,不易混淆。

- 元素不尽相同但整体效果近似:有时,两个图形使用的具体元素并不完全相同,但在设计手法、构图布局、整体风格上高度模仿,导致在隔离观察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仍会觉得两者“看起来很像”。这通常涉及对他人商标显著特征的抄袭或模仿,即使替换了部分细节,但保留了其最具识别力的整体“神韵”和“格局”,同样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在司法和行政审查实践中,适用“构图元素相似+整体视觉效果接近”标准时,还需结合其他重要因素进行综合权衡,其中最关键的是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显著性:显著性越强的图形商标,其保护范围越宽。一个任意性、独创性极高的图形(如抽象的、无含义的独特图案),因其与商品或服务本身毫无关联,先天具有强显著性,任何与之在构图元素和整体视觉效果上接近的图形,都更容易被认定为近似,因为这种接近很可能是刻意模仿的结果。反之,描述性图形或行业常用图案(如杯子图形用于咖啡店服务),其显著性较弱,他人使用相似元素进行合理设计,被认定为近似的门槛相对较高。

- 知名度:知名度极高的图形商标,其整体视觉效果已深深烙印在相关公众的脑海中,保护力度更强。对于驰名商标或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使在后商标在构图细节上有所增减,只要其整体视觉效果足以让人联想到该知名商标,并可能产生误导、削弱其显著性或不正当利用其商誉,就可能被认定为近似侵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时,“整体视觉效果接近”的判断标准会更为宽松,更侧重于防止“搭便车”和混淆。

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也是必须考量的背景因素。商品或服务相同或关联性越强,相关公众的重合度越高,注意力水平可能相对较低(如购买快速消费品时),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在关联商品上,对图形商标近似性的认定标准可能比在不相关商品上更为严格。

为了更具体地说明“构图元素相似+整体视觉效果接近”标准的应用,我们可以假设几个案例场景:

- 案例A(高度近似):引证商标是一个由三条渐变的弧线环绕一个实心圆点构成的抽象图形,整体简洁现代,用于电子产品。争议商标同样由三条弧线环绕一个圆点构成,仅弧线的粗细和间距有细微调整。两者核心构图元素(弧线、圆点)及组合方式(环绕)完全相同,整体均呈现为简洁的、具有动感的圆形标志,整体视觉效果高度接近,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 案例B(需综合判断):引证商标是一只写实风格的鹰侧身站立图案,细节丰富。争议商标也是一只鹰的图案,但为剪影风格,仅勾勒出鹰的大致轮廓,且姿态略有不同。两者核心元素均为“鹰”,但设计风格(写实 vs. 剪影)和细节表现差异显著。此时需进一步判断:剪影风格是否抓住了引证商标中鹰最具特征的姿态轮廓?在整体观察下,两者给人的视觉印象是否仍然相似?如果引证商标的鹰姿态非常独特,而争议商标的剪影明显模仿了该独特姿态,则可能被认定为整体视觉效果接近。反之,如果鹰的姿态是常见样式,且剪影设计极为简化普通,则可能不构成近似。

- 案例C(元素相似但整体不近似):引证商标是一个复杂的徽章式图形,包含盾牌、麦穗、飘带和文字,风格古典。争议商标也包含盾牌和麦穗元素,但设计为极简的单线条、扁平化风格,且无飘带和文字,整体感觉现代、轻盈。虽然共享“盾牌”和“麦穗”元素,但由于设计风格、复杂程度和整体氛围的颠覆性差异,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下能够明确区分,整体视觉效果不接近,不应认定为近似。

在图形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判定中,“构图元素相似+整体视觉效果接近”是一个科学、务实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核心标准。它既要求对商标构成进行必要的解构分析(元素比对),又强调最终必须回归到商标的整体识别功能上进行综合判断(视觉效果)。这一标准平衡了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既防止了对商标元素的过度垄断,也有效打击了恶意攀附、制造市场混淆的行为。在实践中,商标申请人、代理人、审查员和法官都需要熟练运用这一标准,结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使用商品等因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绳,对图形商标的近似性作出审慎而准确的判断,从而维护健康有序的商标秩序和市场环境。

商标侵权判定指南:图形商标“构图元素相似+整体视觉效果接近”即认定近似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