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政策解读”:2024年商标审查标准调整》

《商标法“政策解读”:2024年商标审查标准调整》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日益凸显。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市场主体商誉的集中体现,也是消费者进行选择的重要依据。为适应新发展格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实践发展,对商标审查标准进行了新一轮的调整与完善。此次调整并非对法律的根本性修改,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审查实践中的具体标准、尺度和导向进行精细化、明确化,旨在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引导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更加规范、健康,更好地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和品牌强国建设。

本次标准调整的核心导向在于“强化源头治理,引导诚实申请,遏制恶意囤积与抢注,加强权利保护”。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一、显著特征审查:强调“使用”意图与“固有显著性”的平衡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其在商业活动中发挥识别功能的基础。新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对于商标“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对于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如仅由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审查将更为严格。新标准明确,除非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标志在申请日前,经过长期、广泛、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建立起与申请人商品或服务的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从而获得了“第二含义”,否则将依法予以驳回。这旨在防止将本应属于公共领域的描述性词汇不当垄断为私有权利。

其次,新标准特别强调申请商标的“使用意图”。对于以非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例如短时间内申请注册数十甚至上百个与自身业务毫无关联的行业通用词汇、常见短语、网络热词等,审查员将结合申请人的经营范围、申请历史、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若被认定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涉嫌囤积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将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进行处理。这一细化强化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前端拦截。

二、近似性审查:引入“混淆可能性”的综合考量体系

商标近似审查是避免市场混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商誉的关键环节。新标准在传统“音、形、义”对比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以“混淆可能性”为最终判断基准,构建了更为立体、动态的审查体系。

一方面,对于商标本身近似的判断更加精细化。例如,对于包含相同显著识别部分(如字号、核心词汇)的商标,即使附加了不同的行业表述、通用名称或修饰性词汇,若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仍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另一方面,新标准正式将“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提升至更重要的位置。即使商品或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不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但如果其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或者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主体同一或关联,则可能被判定为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这更符合当前产业融合、跨界经营的市场现实。

对于在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的情况,新标准明确了可以适当扩大保护范围。对于恶意摹仿、攀附他人知名商标商誉的申请,即使商品类别不完全相同或商标本身存在一定差异,但只要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建立不当联想,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也将从严把握,予以驳回。这体现了对诚信经营和品牌积累的倾斜保护。

三、损害在先权利与不良影响审查:范围拓宽与标准明晰

保护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底线。新标准对此进行了强化和澄清。

在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方面,除了传统的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新标准进一步细化了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角色形象”、“作品名称”等在先权益的保护。明确了判断“有一定影响”所需考虑的因素,如持续使用时间、地域范围、宣传程度、公众知晓情况等。对于将他人享有在先权益的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将不予核准。

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审查上,新标准列举了更为具体的情形。例如,明确将含有种族歧视性内容、性别歧视内容、宣扬恐怖主义、暴力、毒品等违法内容的标志纳入绝对禁止范畴。同时,对于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重要历史事件、特定地点名称等不当注册为商标,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审查标准也更为严格。对于利用商标申请注册损害国家尊严、民族感情、公共利益,或者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将坚决予以打击。

四、审查程序与效率优化: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为配合实体标准的调整,审查程序也进行了相应优化,以提升行政效率和法律服务的可预期性。

一是强化审查意见书制度。对于部分存在瑕疵但可通过修改或说明克服的申请,审查员将更积极地发出审查意见书,给予申请人补正或陈述意见的机会,而非直接驳回,这体现了行政程序的谦抑性和服务性。二是推进审查标准的公开透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审查指引等形式,向社会详细解读新标准的具体适用,帮助申请人和代理人更好地理解审查尺度,减少盲目申请。三是利用技术手段提升效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商标图形比对、近似检索、恶意注册线索筛查等方面的应用将更加深入,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同时,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

结语

2024年商标审查标准的调整,是我国商标制度持续演进、自我完善的重要一步。它紧密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在法律的稳定性与政策的灵活性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其根本目的,在于净化商标注册秩序,遏制投机行为,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审查力量聚焦于保护真实、善意的创新与经营,为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营造一个清晰、公平、可预期的商标法治环境。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此次调整传递出明确信号: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价值源于经营。商标申请应回归其识别来源的本质功能,基于真实的商业需求和长远品牌规划。任何试图通过钻营规则漏洞、侵害他人权益、扰乱管理秩序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企业、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者需及时学习掌握新标准的精神与具体要求,提升商标布局的战略性、规范性和专业性,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商标生态,让商标制度真正成为激励创新、打造品牌、促进竞争的强大助力,为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品牌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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