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行政调解书”效力: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商标法“行政调解书”效力: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标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途径,日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当双方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达成一致,并形成《行政调解书》后,一个随之而来的核心法律问题便是:这份由行政机关出具的调解书,是否具有与法院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权利人能否直接依据该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框架,答案是否定的。行政调解书本身并不具备直接的强制执行力。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一种行政确认和契约约束力。调解协议的本质,仍是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民事合同。行政机关的角色是居中调解、促成和解并予以书面确认,而非作出具有终局既判力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了行政调解的适用,但未赋予调解书以强制执行力。其效力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事后反悔或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不能持该行政调解书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权利人的救济途径何在?主要有两种方式:

其一,可就原商标侵权纠纷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调解协议作为重要证据提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在诉讼中,经司法审查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可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获得强制执行力。

其二,更为高效的途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将作出确认裁定。该司法确认裁定书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若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商标行政调解书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成果,但其效力升级为强制执行依据,必须经过司法确认程序或转化为法院生效裁判。这一制度设计既尊重了行政调解的效率与灵活性,又通过司法最终审查原则保障了协议的严肃性与执行力,体现了行政与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有机衔接与功能互补。权利人在达成行政调解后,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固定其效力,以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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