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诉讼时效”陷阱:超过三年还能追责吗?》

《商标法“诉讼时效”陷阱:超过三年还能追责吗?》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核心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与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许多企业在遭遇商标侵权时,往往会陷入一个看似清晰、实则复杂的法律迷局——诉讼时效。尤其是当侵权行为持续多年,权利人方才察觉或决定采取行动时,一个尖锐的问题便浮出水面:对于已经持续超过三年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是否还能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关乎企业的切身利益与市场秩序的维护。

要解开这个疑问,我们必须首先回到法律的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核心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而《商标法》本身并未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原则上应适用《民法典》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这看似简单的“三年”规定,在实践中却衍生出无数争议与困惑。最典型的场景是:一家企业发现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已经持续了五年,这五年间,侵权行为(如销售侵权商品)一直在进行。权利人是否因为侵权行为开始时间已超过三年,就丧失了就全部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这正是“诉讼时效陷阱”的关键所在。

司法实践与主流法律观点对此给出了相对明确的指引:对于持续性的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计算并非从侵权行为开始之日起一刀切。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而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则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换言之,法律将“停止侵害”的请求权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诉讼时效问题上进行了区分处理。

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停止侵害”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或准物权请求权)的范畴,其目的是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只要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权利人的这一请求权就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否则,将变相鼓励侵权人通过持续侵权来“熬过”时效,从而合法化其侵权状态,这显然违背了法律保护合法权利、制止不法行为的根本宗旨。因此,即便侵权行为始于多年前,只要在起诉时仍未停止,法院依然会支持权利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然而,在“损害赔偿”这一债权请求权上,法律则严格适用了诉讼时效的规定。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权利人已经遭受的经济损失,其性质属于债权。权利人只能就其起诉之日向前推算三年内的损失主张赔偿。对于超过三年的部分,除非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否则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企业在诉讼后发现,尽管赢了官司、制止了侵权,但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远低于其实际遭受的长期损失,从而产生“赢了官司却赔了钱”的失落感。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或相关指导性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催生了所谓的“诉讼时效陷阱”。一些恶意侵权者,在知晓权利人可能因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或策略犹豫而未及时行动后,便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侵权行为持续足够长的时间,权利人即便日后发现,也只能追究近期责任,而自己早已赚取了巨额非法利润。这种心态无疑助长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不良市场风气。

那么,权利人应如何规避这一陷阱,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呢?强化监测,尽早发现。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商标市场监测机制,利用专业工具或委托服务机构,对主要市场、电商平台、行业展会等进行定期巡查,力争在侵权行为发生初期便能察觉。早一天发现,就为后续的取证和行动争取多一天的时间,避免损失滚雪球般扩大。

其次,固定证据,明确节点。一旦发现侵权线索,应立即着手系统性地收集和固定证据。证据链不仅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更要尽可能清晰地反映出侵权行为开始的时间、持续的状态以及具体的规模。公证书、时间戳认证的网页截图、购买侵权产品的公证记录、显示持续销售时间的平台后台数据等,都是关键证据。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个诉讼时效起算点,对于后续是否主张时效抗辩或反驳对方的时效抗辩至关重要。

第三,及时行动,中断时效。诉讼时效并非一成不变,法律规定了几种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这意味着,企业不必等到准备万全才提起诉讼。在发现侵权后,可以通过发送律师函、进行行政投诉、向相关平台发起侵权举报、甚至提起一个诉讼后因故撤诉等方式,有效地中断诉讼时效。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三年。这为权利人争取了宝贵的协商、取证或准备正式诉讼的时间。

第四,策略选择,综合维权。商标维权并非只有诉讼一条路。行政查处(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刑事报案(针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等都是有效途径。这些行动不仅本身能制止侵权,其产生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也能成为诉讼中强有力的证据,并可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一个综合性的维权策略往往比单一诉讼更能施加压力,解决问题。

最后,专业研判,精准索赔。在决定提起诉讼时,应与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充分沟通,对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诉讼时效可能经过的情况进行精准评估。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索赔数额的计算期间与方法。虽然法律只支持起诉前三年内的赔偿,但可以通过主张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需举证)、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或由法院酌情判决的法定赔偿(现行商标法上限已提高至五百万元)等多种方式,力求在法定框架内最大化弥补损失。同时,在诉讼中,应着重强调侵权行为的恶意性、持续性以及给权利人造成的商誉损害等,这些因素可能影响法院在法定赔偿额度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回到最初的问题:商标侵权超过三年,还能追责吗?答案是肯定的,但追责的范围和效果是有限的。权利人完全可以要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斩断其未来的侵权可能。但对于过去的损失,法律只保护在诉讼时效“保护罩”内的那一部分。这既体现了法律对权利人的保护,也体现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立法精神。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将商标诉讼时效问题视为一个静态的法律条款是危险的。它更像一个动态的管理课题,要求企业具备前瞻性的权利意识、敏锐的风险嗅觉和高效的应对机制。唯有主动管理、及时行动,才能将法律赋予的保护真正转化为市场竞争中的坚实盾牌,避免在不知不觉中跌入“诉讼时效”的陷阱,从而确保企业的品牌资产在时间的长河中得以保全和增值。在知识产权的战场上,时间不仅是金钱,有时更是权利本身。

《商标法“诉讼时效”陷阱:超过三年还能追责吗?》由商标转让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