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调解案例:某市场监管局如何促成侵权和解?》

《商标行政调解案例:某市场监管局如何促成侵权和解?》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商标侵权纠纷已成为市场监管部门日常工作中频繁面对的一类案件。这类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的专业性,更牵涉到企业声誉、市场竞争格局乃至区域营商环境的塑造。单纯依靠行政处罚的刚性手段,有时难以彻底化解矛盾,甚至可能引发后续的诉讼缠斗,消耗行政与司法资源,加深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因此,探索并实践以调解方式化解商标侵权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成为市场监管部门提升治理效能、优化服务的重要路径。近期,东部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成功调解的一起涉外商标侵权纠纷,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而深刻的范本,展现了行政调解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独特价值与操作智慧。

本案的申请人是在全球享有盛誉的“A”品牌运动服饰的权利人(一家境外公司),其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享有专用权。被申请人则是本地一家颇具规模的服装生产销售企业“B公司”。申请人发现,B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一款休闲外套上,使用了与“A”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市监局提交了投诉材料,并附上了公证购买的侵权样品、商标注册证明、侵权对比说明等证据,要求市监局依法查处,责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接到投诉后,市监局知识产权保护处的办案人员并未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他们首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发现情况比表面看来更为复杂。一方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链较为完整,侵权比对显示,B公司使用的标识与“A”商标在字体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上确实存在较高相似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权嫌疑较大。另一方面,办案人员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了解到,B公司是本地一家经营多年的重点企业,拥有数百名员工,年产值可观,且此前无知识产权方面的不良记录。此案若简单以处罚了结,不仅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冲击,影响地方就业与稳定,也可能因涉外因素处理不当引发国际关注。

更关键的是,办案人员在前期沟通中敏锐地察觉到双方态度的差异与潜在诉求。申请人态度坚决,但其核心诉求似乎更侧重于迅速制止侵权行为、清除市场影响,并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是否一定要将对方“罚倒”并未表现出极端执着。而被申请人B公司起初情绪抵触,坚称其标识是自行设计,并无模仿故意,但面对强有力的证据和可能面临的严厉处罚(包括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乃至吊销相关执照),其负责人也流露出对企业声誉受损、经营受挫的深切担忧。这种微妙的局面,为调解创造了可能性。

基于此,市监局决定尝试以行政调解为主导方式处理此案。他们成立了由知识产权保护处骨干、公职律师以及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基层市场监管所所长组成的调解工作组。工作组确立了“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引导协商、促成和解”的工作原则,并制定了详细的调解预案。

调解的第一步,是“背对背”沟通,深入了解双方真实意图与底线。工作组分别约谈了双方代表。与申请人沟通时,重点阐释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坚定立场,肯定了其维权行为的正当性,同时以中立姿态介绍了B公司的实际情况,引导其思考以高效、低成本方式解决纠纷的益处,并初步探询其对于停止侵权、赔偿数额的具体期望。与被申请人沟通时,则重在释法说理。办案人员出示了详实的证据,对照《商标法》相关条款,清晰指出其行为构成侵权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详细说明了若不接受调解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后果及其对企业信用、融资、招投标等方面的长远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办案人员没有一味施压,而是引导B公司负责人换位思考,理解品牌培育的艰辛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同时询问其目前的生产销售情况、实际困难以及对纠纷解决的设想。

通过这两轮深入沟通,工作组摸清了关键点:申请人希望尽快获得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并确保侵权商品下架;B公司承认了在标识设计上存在疏忽,愿意停止使用涉诉标识,但认为50万元赔偿过高,且担心公开处罚信息会影响企业声誉与后续发展,希望以更缓和的方式处理。

掌握了这些信息后,工作组认为正式调解的时机已经成熟。他们精心布置了调解场地,营造了严肃但非对抗的氛围。调解开始时,主持人(市监局分管副局长)首先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性,明确了本次调解的自愿、合法、公平原则,并告知双方调解成功可签订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市监局将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在事实调查与辩论环节,申请人代理律师展示了侵权比对图、销售记录等证据,阐述了其品牌价值与遭受的损害。B公司代表则承认了标识相似的事实,解释了设计初衷并非恶意模仿,而是内部审核不严所致,并表达了歉意。工作组适时介入,对侵权事实进行了法律层面的确认,避免了双方在事实问题上无休止的争执,将焦点引向责任承担与解决方案。

进入协商环节,这是调解最核心也是最艰难的部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僵持不下。申请人坚持50万元,B公司最初只愿承担10万元以内的损失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工作组采取了“分步走”策略:就“立即停止侵权、召回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消除影响”等非金钱义务,双方较快达成了一致。工作组当场制作了相关条款,由双方确认,稳固了调解的基础。

针对赔偿金额这一核心分歧,工作组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桥梁”与“催化剂”作用。他们并未简单地进行折中,而是引导双方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理性计算和利益衡量。一方面,向申请人说明,根据在案证据(如B公司的销售账册显示涉案商品销量有限、利润不高),完全支持其50万元诉求在后续行政处罚或诉讼中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且过程耗时耗力。另一方面,向B公司指出,其侵权行为客观存在,给权利人造成了商誉损害和市场干扰,依法应当赔偿,且若进入处罚程序,罚款金额可能远超目前协商的数额,并必然产生公开的行政处罚记录。

同时,工作组创造性地引入了“替代性解决方案”的探讨。他们询问B公司是否在自身转型或新产品开发上有需求,并提示申请人,B公司作为本地有实力的生产企业,是否有可能在获得授权后,成为其特定产品的合规生产伙伴?这一提议并非正式方案,但有效缓和了气氛,将纯粹的对抗转向了对未来可能性的展望,拓宽了双方的思路。

经过数轮耐心、细致的磋商,工作组提出了一个综合性的和解方案建议:1. 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涉诉标识的产品,并在七日内召回、销毁全部库存侵权商品;2. B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本地主流报纸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3. B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侵权损害赔偿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8万元;4. 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并确认侵权商品销毁后,向市监局提交书面谅解说明,不再就本案主张其他权利;5. 双方承诺就本案纠纷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该方案既确保了申请人核心利益(制止侵权、获得赔偿、消除影响)得到实现,赔偿金额也处于B公司可承受范围内,且通过申请人出具谅解,最大程度避免了行政处罚给B公司带来的声誉打击。工作组向双方逐一解释了该方案每一项条款的法律意义和实际效果,并给予了充分的考虑时间。

最终,在调解工作组的持续努力下,双方均表现出解决纠纷的诚意,接受了这一和解方案。市监局现场制作了《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随后,根据双方申请,市监局指导他们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了对该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赋予了其强制执行力。

协议签订后,市监局并未放手不管,而是进行了跟踪回访,督促B公司按时履行了销毁侵权商品、刊登声明、支付赔偿款等义务,并确认申请人收到了款项。至此,这起涉外商标侵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回顾本案的成功调解,某市监局的做法提供了多方面的启示:

树立了“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办案人员没有机械执法,而是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案件的特殊性(涉企、涉外商誉、员工就业等),主动寻求最优解决方案,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温度与智慧。

其次,准确把握了行政调解的介入时机与定位。在事实基本清楚、责任大致可辨,且双方有调解意愿或可能性的初期,及时引导进入调解程序,避免了矛盾在调查程序中激化。行政调解作为行政处罚程序的有益补充和替代,其定位在于高效化解争议,而非代替司法审判。

第三,调解过程专业、规范、富有策略。从前期摸底、单独沟通,到正式调解中的氛围营造、焦点控制、方案引导,再到引入司法确认保障效力,形成了一套成熟规范的流程。特别是“背对背”沟通掌握底线、就无争议事项先行达成一致稳固基础、在争议焦点上引导理性衡量利弊、适时引入建设性未来选项等策略,有效推动了协商。

第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和解协议不仅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救济,也将对被申请人的负面影响降到了最低,使其有机会改正错误、继续合规经营。这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保护生产力,实现了“处理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教育一片主体”的效果,优化了营商环境。

当然,行政调解并非万能,其适用有其边界,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危害公共安全或健康等案件,则应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彰显法律威慑力。

总而言之,这起商标侵权行政调解案例,生动展现了新时代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时,从单纯的管理者向治理者、服务者的角色延伸。通过专业、柔性、高效的行政调解,不仅能够有效定分止争,保护创新活力,更能促进市场主体间的和谐共生,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的确定性与正能量。这无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次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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