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调解案例:某市场监管局如何促成侵权和解?》

《商标行政调解案例:某市场监管局如何促成侵权和解?》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在市场经济日益活跃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核心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与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然而,商标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成为困扰不少权利人和市场经营者的难题。诉讼途径固然权威,但往往耗时耗力、成本高昂,并非所有纠纷的最佳解决方式。在此背景下,行政调解以其高效、灵活、成本低廉的特点,成为化解商标侵权矛盾、修复市场关系的重要渠道。近期,东部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成功调解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而富有启发性的范例,展示了行政机关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运用智慧与技巧,促成对立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的申请人是一家在国内休闲食品行业颇具知名度的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其注册并使用在坚果炒货类商品上的商标,经过多年经营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品牌价值。被申请人则是本地一家规模中等的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B厂”)。A公司发现,B厂生产并在本地及周边区域销售的一款混合坚果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与A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A公司认为此举严重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不仅蚕食了其市场份额,更损害了其品牌形象。在发出警告函未获满意回应后,A公司向B厂所在地的市监局提交了投诉材料,请求行政机关查处侵权行为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监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受理此案后,并未立即启动立案调查与行政处罚程序。经办人员敏锐地意识到,这起纠纷事实相对清晰,但双方均为实体企业,尤其是B厂是本地重要的就业单位之一,简单的一罚了之可能激化矛盾,甚至影响地方经济生态的稳定。在征得A公司同意后,市监局决定先行尝试行政调解,力求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相对平和的方式定分止争。

调解的第一步,在于全面、客观地掌握事实。市监局组成了由经验丰富的执法人员与法律顾问参与的调解小组。他们首先对A公司提交的权属证据、侵权实物、销售凭证等材料进行了严谨审核,确认了A公司商标权的合法有效性。随后,调解小组并未偏听一面之词,而是主动前往B厂进行现场调查。他们查验了B厂的生产车间、仓库,调取了涉诉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及财务账册,并对B厂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发现,B厂使用的标识确实与A公司注册商标在字体、构图、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且使用在同类商品上,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极大。同时,调查也了解到,B厂并非恶意“搭便车”的作坊式黑窝点,而是一家有着十余年历史、拥有数十名员工、经营基本规范的民营企业。B厂负责人解释,其设计该包装时主要考虑美观和“流行元素”,对可能涉及的商标侵权认识不足,主观上并非故意“傍名牌”,但客观上确实已经生产并销售了一定数量的涉诉产品。

基于扎实的调查,调解小组对案件性质有了清晰判断:B厂的行为已涉嫌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然而,调解的目的不在于单纯认定过错,而在于解决问题。小组分析认为,此案具备调解成功的基础:一方面,A公司的核心诉求是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获得适当补偿,而非一定要将B厂“置于死地”;另一方面,B厂在事实面前承认了行为的失当,表现出愿意改正的态度,且其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有履行和解协议的可能。关键在于如何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于是,市监局分别与双方进行了多轮背对背的沟通,扮演了“传声筒”、“解释者”和“规划师”的多重角色。

面对权利人A公司,调解人员首先充分肯定其品牌价值与维权行为的正当性,理解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市场损失和商誉损害,稳定其情绪。进而,他们从务实角度出发,向A公司分析了不同维权路径的利弊:行政查处程序虽能对B厂施以罚款、没收侵权商品等处罚,但A公司获得经济赔偿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周期较长;若调解成功,B厂承诺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标识及库存商品,并支付一笔合理的补偿款,A公司可以较快实现停止侵权、获得赔偿的核心目标,同时也能避免与本地企业陷入长期诉讼对抗,有利于其在本区域市场的长远形象。调解人员出示了调查中了解的B厂经营状况,说明其具备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也强调了引导本地企业规范经营对于净化整体市场环境、最终有利于所有守法经营者的积极意义。

面对涉嫌侵权的B厂,调解人员的态度则更加严肃而恳切。他们明确指出其行为已违反《商标法》,构成了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展示了相关法条和类似案例的处罚结果,使其充分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乃至后续的民事赔偿诉讼,这些都可能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声誉打击。在施加必要法律压力的同时,调解人员也进行了耐心的释法说理,解释商标保护对于激励创新、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引导B厂认识到尊重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自身诚信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接着,他们转向“疏解”工作,了解B厂的实际困难(如库存压力、包装更换成本等),并传递A公司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为B厂指明一条“改过自新”、降低损失的出路:即通过主动停止侵权、积极赔偿换取对方的谅解,从而避免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和漫长的诉讼。

在双方态度均有松动的基础上,市监局适时组织了面对面的调解会。会上,调解人员营造了理性、平和的对话氛围。A公司代表陈述了其品牌创立之艰辛与侵权所受之损害,B厂负责人则诚恳表达了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错的悔意,并承诺立即整改。调解人员居中主持,引导双方就具体和解条件进行协商。

经过几轮磋商,最终在市监局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B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标识的混合坚果产品,并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销毁所有剩余的侵权产品包装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在市监局监督下进行)。

二、B厂在本地主流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对A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B厂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人民币XX万元,作为因侵权行为给予的经济补偿。

四、A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本协议所涉侵权行为向B厂主张其他民事权利,并同意市监局就此案作结案处理,不对B厂进行行政处罚。

五、双方承诺今后将规范使用各自商标,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协议签订后,市监局对B厂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了跟踪回访,确认其已按期销毁了侵权物品、刊登了致歉声明并支付了补偿款。这起商标侵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回顾本案的成功调解,某市监局的做法提供了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

树立服务型执法理念,优先考虑矛盾化解。市监局没有机械地“为处罚而处罚”,而是在查明事实后,主动评估纠纷的可调性,将行政调解作为前置选项,体现了行政机关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思维,追求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其次,夯实事实调查基础,确保调解有的放矢。深入、公正的调查是调解的基石。只有准确认定侵权事实、了解双方真实情况和诉求,调解人员才能把握关键、切中要害,提出的方案才能让双方信服。

再次,善用沟通策略,平衡法理情。调解人员熟练运用“背对背”与“面对面”相结合的沟通方式,对权利人充分共情、理性引导,对侵权人严肃警示、指明出路。既讲清法律底线与违法后果,施加必要压力;也说明调解优势与和解利益,提供解决路径;同时还考量了本地企业经营的实际,体现了执法温度。

最后,聚焦核心诉求,设计务实可行的方案。调解协议紧扣“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适当赔偿”这一商标侵权纠纷的核心解决框架,条款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确保了调解成果能够落地落实,避免了后续纷争。

这起商标行政调解案例表明,在商标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与行政调解并非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两种手段。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相对轻微、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侵权纠纷,积极、规范地开展行政调解,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修复被破坏的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教育、引导了侵权方规范经营,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多赢局面。它为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新形势下如何更有效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提供了宝贵的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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