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设计“动态商标”注册:视频商标审查标准与案例》

《商标设计“动态商标”注册:视频商标审查标准与案例》由商标转让平台发布: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商标的表现形式早已突破了传统的静态图形与文字组合。从霓虹闪烁的广告牌到手机屏幕上跳动的应用图标,动态的视觉表达日益成为品牌与消费者沟通的核心语言。在这一趋势下,“动态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的重要分支,正逐渐走入商业实践与法律保护的视野。其以连续变化的图像、动作或颜色变化作为识别来源的标志,为品牌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与叙事能力。然而,将瞬息万变的动态影像固化为受法律保护的独占性权利,对全球商标注册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亦审时度势,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并形成了对动态商标,特别是以视频形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标准与规则。

动态商标的注册,首要难点在于其“可图示化”或“可表示”问题。传统商标通过单一的、静态的图纸即可清晰界定权利范围,而动态商标的本质是一段随时间变化的序列。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提交一系列静态帧图像或描述动作过程的图示,并辅以文字说明。我国《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指出,动态商标应当以视频形式提交,或者以一系列静态帧图像连续呈现,并需附加文字描述以明确其动态过程、顺序及特点。例如,若申请一个“灯泡逐渐亮起”的动态标志,仅提交一张亮着的灯泡图片是不充分的,必须提交从暗到亮的关键帧序列,并说明其变化过程。这一要求旨在确保商标标志能够被清晰、准确、稳定地认知和再现,满足商标作为区分来源标志的基本功能,也为后续的权利公示、侵权比对奠定技术基础。

在满足了形式上的表示要求后,动态商标面临的核心审查标准与传统商标并无本质不同,即显著性的判断。显著性,或称识别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灵魂。动态商标的显著性判断更为复杂,需审视其整体动态效果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提供者相联系。审查实践中,动态标志常因两种原因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其一,动态效果属于行业通用或常见的功能性、描述性演示。例如,在软件类服务上申请一个“齿轮旋转”的简单动画,可能被视为仅仅表示了软件运行或处理的通用概念;在汽车类商品上申请一段“车门开合”的动画,可能直接描述了商品的使用状态。其二,动态过程过于简单、普通或短暂,未能形成独特的整体印象。比如,仅仅是颜色在两种常见色之间的循环渐变,或一个简单的形状平移,通常难以被认为具备了商标应有的区分能力。

当然,如果动态过程本身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和复杂性,或者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则可能获准注册。例如,某知名视频播放平台的“播放键”形成一道流光划过的动态开场动画,因其设计独特且经长期使用,已与平台建立了稳定联系,便具备了获得注册的潜力。审查员会综合考量动态序列的整体构思、变化元素的独特性、持续时长带来的记忆点,以及是否与指定商品服务本身特性直接关联等因素。

除了显著性,非功能性问题在动态商标审查中也尤为突出。尤其是涉及用户界面(UI)动画或商品操作演示的动态标志,必须确保其动态效果并非由商品本身性质或技术效果所决定,亦非为实现某种技术功能所必需。例如,一个表示电池电量增长的动态图标,如果其显示方式是该类电子设备的通用技术标准,旨在向用户传递特定的功能性信息(电量状态),而非指示商品来源,则很可能因具有功能性而被驳回。商标法保护的是识别来源的标志,而非垄断有益的技术效果或实用的产品特征。

在具体案例实践中,我国已有若干动态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它们清晰地勾勒出审查标准的应用边界。例如,在第G1504953号国际注册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中,申请人为其“计算机软件”等商品申请注册一个动态图形商标。该商标由四幅连续变化的帧图组成,展示了一个抽象人物形象从站立姿势逐步演变为一个类似“播放键”三角形的过程。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动态图形设计独特,并非该类商品的通用界面或描述性演示,整体动态过程形成了具有识别性的视觉印象,最终准予初步审定。此案表明,抽象的、叙事性的动态转换,只要脱离了对商品功能的直接描述,便有可能满足显著性要求。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就其“微信”应用启动画面中的动态地球图像提出的注册申请。该动态标志展示了在星空背景下,一个孤独站立的小人面对一个逐渐旋转放大的蓝色星球。商标局在审查中,不仅审视了其静态帧序列,更考量了其作为一款国民级应用启动画面的极高使用频率和公众认知度。虽然该画面元素本身(星球、小人)较为常见,但其特定的视角、色调、旋转节奏及伴随的意境,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心目中与“微信”建立了独一无二的联系,即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从而克服了可能存在的描述性或装饰性障碍,成功获得注册。这个案例凸显了“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原则在动态商标审查中的关键作用。

然而,驳回的案例同样具有指导意义。例如,某公司在“电子游戏软件”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一个简单的动态标志,该标志仅为游戏手柄上的四个按键图标依次亮起再熄灭。商标局驳回理由指出,该动态效果直接、真实地表现了游戏手柄在操作时的常见指示灯反馈,是此类商品惯常的、功能性的显示方式,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可能具有功能性。这警示申请人,动态设计若与商品的核心使用方式或技术指示绑定过紧,将难以获得商标法保护。

展望未来,动态商标的注册实践将继续深化。随着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技术的普及,更具沉浸感和交互性的“全息商标”或“动作商标”可能进入申请视野,这对商标的表示方式和审查标准将提出更高要求。审查机关可能需要借助更先进的数字文件格式乃至三维建模序列来清晰界定权利边界。同时,动态商标的侵权判定也将更为复杂,如何判断被控侵权的动态效果与注册商标的“动态序列”构成近似,需要发展出更精细的比对规则,例如关注关键帧的相似度、动态节奏、变化轨迹及整体视觉效果的综合印象。

总而言之,动态商标的注册并非将一段普通视频简单纳入商标库,而是对其中蕴含的、具有识别性的动态视觉符号进行法律上的提炼与固化。我国的审查标准正沿着“形式可表示→实质具显著性→排除功能性”的路径稳步构建。对于品牌所有者而言,成功注册一件动态商标,要求其设计不仅要有艺术上的创意,更需具备法律上的前瞻性——确保动态核心远离描述性与功能性雷区,并通过持续使用积累商誉。在品牌竞争日益演变为注意力争夺的今天,动态商标无疑为品牌构建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而其健康发展的前提,正是这套不断演进、兼顾包容与审慎的审查标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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